《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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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10 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5 号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在实际的公司运营及相关事务处理中,以下三个实务方面的要点,值得大家格外留意并深入了解。

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严禁高估作价

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估作价,并且要严谨核实财产详情,坚决杜绝高估作价的情况出现。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落地实施后,注册资金实缴成为众多企业绕不开且必须妥善应对的关键问题。当股东手头货币资金不足,又没办法降低注册资金时,选择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特别是运用无形资产来出资,已然成为不少股东的常见做法。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不乏股东先低价购入知识产权,而后故意高估其价值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的现象。鉴于此,《办法》特意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范。
不仅如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784 号)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会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 “双随机” 方式,对公司公示的认缴和实缴情况展开严格监督检查。
同时,《办法》还明确指出,股东在完成实缴出资后,公司需在实缴出资发生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如实公示相关信息。
实缴出资需要公示,而公示后便存在被抽查的可能性,这相较于以往是截然不同的新要求,大家务必予以高度重视!
基于上述情况,在实际业务操作里,对于股东借助非货币性资产来实现注册资金实缴的情形,尤其是像无形资产作价入资且评估值超过 1000 万元这样的大额情况,极有可能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一旦被认定存在股东将非货币财产高估作价的问题,那么大概率会按照虚假出资来进行处理。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针对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标准如下:
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同时可对其处以 5 至 20 万元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将按照虚假出资额的 5% – 15% 予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以 1 至 10 万元的罚款。

特定公司:应尽快减资并修订章程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会成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一)认缴出资期限长达 30 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高达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存在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相关情形。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而言,只要并非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情况,那么最好尽快着手办理以下两项重要手续:
减资。也就是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合理降低至能够维持公司正常运营的适当金额范围;

修改章程。要将股东的出资期限调整修改至 5 年以内,以此确保公司运营符合监管要求。

特殊人员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面临严格限制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若有确切证据表明申请人存在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比如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手段,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并且这种行为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法不予办理与之相关的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对于已经办理完成的相关业务,也会依法予以撤销。
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直击 “职业闭店人” 这类不良现象。在日常生活里,大家办理各类消费卡后,遭遇商家 “职业闭店” 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消费者尝试维权时,常常会发现公司已经没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资产了,而此时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很可能是身处偏远山区的普通山民,又或者是已经重病缠身、身体欠佳的老人,这使得消费者即便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争取权益,最终也很难挽回自己的损失。
展望未来,在公司设立或者进行公司变更的实务操作环节中,涉及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事务,审查标准很可能会变得更为严格。特别是针对 “山民” 或者 “久病体弱人士” 这类群体,在系统认证环节或许就会遇到阻碍,难以顺利通过。
对于像培训、餐饮、美容美发、超市等与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且通常会涉及 “消费卡” 销售(鼓励消费者多充值以享受更多优惠)的公司来说,在其后续经营过程中,若要办理减资或注销等业务,或许将要面临更为严苛的审查条件,以此来有效防止它们通过减资或注销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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